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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权政策

有关收集、使用和储存个人数据的个人数据 (私隐)条例 (“条例”) (香港法例第486章) 已获通过。此政策是发给信达国际集团公司 (“信达国际”) 的现有及潜在客户而其个人资料会被信达国际收集。

阁下可能在任何时间包括现在或将来或阁下曾经向一间或多于一间信达国际集团公司提供其个人数据而这些个人数据包括姓名、地址和一些个人财务或其它数据或信达国际和阁下在延续正常业务运作中或提供财务或信贷时进一步收集的资料 (所有这些资料在本政策下统称为 “资料”)。

因应信达国际或其它人士需要个别的或共同地向阁下提供服务;申请开立账户;或持续账户;发行新股;建立或持续贷款;提供或持续提供投资建议或其它服务等,阁下需要填备申请表格或相关文件从而提供其个人数据完成上述服务,阁下是有责任完成该等表格或相关文件。

数据接收者可将数据提供给下列人士,不论下列人士是否在香港:

 

  • 信达国际包括其任何办事处、分行、职员或董事;
  • 任何证券或其地资产的注册代名人、代理人、合约商或向信达国际或信达国际人士或任何收到数据之人士提供财务、行政、电讯、计算机、缴款或证券交收、专业或其它服务之提供服务第三者;
  • 信达国际在收集数据时需转交数据或因向任何其它人士提出申请或要求任何服务而需交予数据时,可提供予该等人士,而该等人士可不在香港、不受条例约束及不被限制使用数据;
  • 信达国际因向阁下提供或准备提供服务而要将数据交予任何信托人、登记处、信托基金的相关保管人或信托投资计划或相关服务保险公司或阁下所持有之股票之中央股票过户处;
  • 如对合约作出任何转让、转移或约务替更、任何参与或附属参与或其它类似安排,或因责任授权,经理或信托人之离任,而需将有关资料提供给承让人、承转人、替代人、参与人、附属参与人、被授权人或继承人;
  • 任何信托合作人;
  • 法律规定,相关法规要求信达国际交付给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法院;
  • 任何阁下有或拟有交易的金融服务机构;
  • 任何在阁下户口之资产以信达国际名义代阁下登记或存放在代理人公司被出售、变卖或转移。

 

数据可能会用于下列用途

 

  • 执行阁下的指示或回复阁下有关的查询;
  • 提供投资管理服务、资产管理、信贷、财务、咨询代理人、信托等相关服务。不论这些服务是否由信达国际或其任何人士或第三者提供;
  • 信托基金的管理人、分销商或代表可能因交易需要,申请有关基金单位及完善有关文件案记录;
  • 执行信贷咨询或协助认可金融机构的信息查询工作;
  • 信达国际或其任何人士为阁下设计金融产品,推广服务,提供更佳的金融服务;
  • 处理阁下抵押品,或向阁下追收欠款;
  • 建立客户数据文件作为日常营运之需要;
  • 应任何法例、政府部门或监管机构要求,或法院命令,需要提供有关数据,而信达国际或其它数据接收者必须遵守。

 

根据及依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之条款,阁下均有权

 

  • 检查信达国际是否持有有关阁下之数据,及是否有权使用该等数据;
  • 要求信达国际更改有关阁下之任何错误资料;及
  • 获知信达国际持有有关阁下之个人资料种类。

 

 

信达国际可能与阁下联系,并介绍由信达国际及其任何人士提供之产品及服务。如阁下不想收到该等信息,请以书面通知信达国际客户服务经理,信达国际将不会收取任何费用而停止使用数据作该等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