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招股(上市保荐人)
保荐人负责为新申请人筹备有关上市事宜、将正式上市申请表格及一切有关的文件呈交联交所,并处理及回答联交所就有关上市申请的咨询。
| 主要上市规定 |
主板 |
创业板 |
| 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
交易所一般接纳以下四个司法区的其中一处注册成立的上市实体:
交易所亦会视乎情况接纳在其它司法地区注册成立私上市实体,例如:澳洲,加拿大 |
上市申请人必须在以下四个司法地区的其中一处注册成立: |
| 市场特点 |
为较大型、基础较佳而又符合盈利或其它财务标准要求的公司集资 |
为具有增长潜力的公司集资,公司涵盖各行各业,不论规模大小,并专注经营一种主营业务但未必有业绩纪录 |
| 投资者对象 |
各类型投资者 |
专业及充份了解市场的投资者 |
| 财务要求 |
新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三项财务准则的其中一项︰
- 盈利测试
股东应占盈利:过去 3 年盈利达 5,000 万港元(最近一年 2,000 万港元, 其前两年合计达 3,000 万港元)
市值:上市时至少达 2 亿港元
收入:不适用
现金流量:不适用
- 市值/收入测试
股东应占盈利:不适用
市值:上市时至少达 40 亿港元
收入: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度至少达 5 亿港元
现金流量:不适用
- 市值/收入/现金流量测试
股东应占盈利:不适用
市值:上市时至少达 20 亿港元
收入:最近一个经审核财政年度至少达 5 亿港元
现金流量: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前 3 个财政年度合计至少达 1 亿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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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无盈利或其它财务标准要求 |
| 营业纪录 |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然而,就「市值/收入测试」下的合资格发行人而言,如新申请人能够证明其符合下列情况,联交所会在发行人管理层大致相若的条件下接纳发行人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
- 新申请人的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及
- 在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政年度内管理层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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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人必须具备足够至少两个财政年度的适当编制的营业纪录,且从日常及正常业务经营过程中产生净现金流入(但未计入调整营运资金的变动及已付税项),而此等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财政年度的净现金流入总额必须最少达2,000 万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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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营业务 |
并无有关特定要求 |
新申请人必须专注于一项主营业务,而不是经营超过一项截然不同的业务。然而,经营与其核心业务有关的周边业务是容许的。 |
| 业务目标声明 |
并无有关特定要求,但会要求新申请人提供未来计划及前景的一般声明 |
新申请人必须清楚列明涵盖其上市时该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拟达致该等目标的方法。 |
| 上市后强制性的保荐期间 |
上市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合规顾问,任期由上市发行人的股本证劵首次上市之日起,至首次上市之日起计首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的结算日止。 |
上市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合规顾问,任期由上市发行人的股本证劵首次上市之日起,至首次上市之日起计第二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的结算日止。 |
于业务纪录期间的管理层、
拥有权及控制权 |
新申请人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于 3 年业务纪录期间内必须保持大致相同。实际上,该公司须在:
- 至少前 3 个年度内管理层维持不变;及
- 最近一个经审核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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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请人必须:
- 在刊发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拥有权及控制权必须维持不变;及
- 在刊发上市文件前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为止的整段期间,其管理层必须大致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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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竞争 |
容许董事及控股股东经营竞争业务,但必须于上市时及其后持续作全面披露 |
容许董事及控股股东经营竞争业务,但必须于上市时及其后持续作全面披露 |
| 最低市值 |
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至少达 2 亿港元 |
新申请人上市时市值至少达1亿港元 |
| 最低公众持股量 |
- 5,000万港元或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两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就上市时的预期市值超过100亿港元的发行人而言,联交所可接受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 无论何时均必须维持以上厘定的最低公众持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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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0万港元或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两者中的较高者为准)。就上市时
的预期市值超过100亿港元的发行人而言,联交所可接受15%至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 无论何时均必须维持以上厘定的最低公众持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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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
的最低持股量 |
不适用 |
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于上市时必须至少合共持有已发行股本的 35% 。 |
| 股东人数 |
- 至少 300 名股东 ( 倘符合盈利测试或市值 / 收入 / 现金流量测试 ) 或 1,000 名股东 ( 倘符合市值 / 收入测试 )
- 由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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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至少有 24 个月活跃业务纪录的发行人而言,于上市时须最少有 100 名公众股东。
- 就仅符合 12 个月活跃业务纪录要求的公司而言,于上市时须最少有 300 名公众股东;其中持股量最高的 5 名及最高的 25 名股东合共的持股量分别不得超过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劵的 35% 及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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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销安排 |
必须获全数包销 |
并非必须作出包销安排。然而,倘发行人拟筹集的新资本并非获全数包销,新股只可以在筹得招股章程中指明的最低认购额时方可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