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開招股(上市保薦人)
保薦人負責為新申請人籌備有關上市事宜、將正式上市申請表格及一切有關的文件呈交聯交所,並處理及回答聯交所就有關上市申請的諮詢。
| 主要上市規定 |
主板 |
創業板 |
| 可接受的司法地區 |
交易所一般接納以下四個司法區的其中一處註冊成立的上市實體:
交易所亦會視乎情況接納在其他司法地區註冊成立私上市實體,例如:澳洲,加拿大 |
上市申請人必須在以下四個司法地區的其中一處註冊成立: |
| 市場特點 |
為較大型、基礎較佳而又符合盈利或其他財務標準要求的公司集資 |
為具有增長潛力的公司集資,公司涵蓋各行各業,不論規模大小,並專注經營一種主營業務但未必有業績紀錄 |
| 投資者對象 |
各類型投資者 |
專業及充份了解市場的投資者 |
| 財務要求 |
新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三項財務準則的其中一項︰
- 盈利測試
股東應佔盈利:過去 3 年盈利達 5,000 萬港元(最近一年 2,000 萬港元, 其前兩年合計達 3,000 萬港元)
市值:上市時至少達 2 億港元
收入:不適用
現金流量:不適用
- 市值/收入測試
股東應佔盈利:不適用
市值:上市時至少達 40 億港元
收入:最近一個經審核財政年度至少達 5 億港元
現金流量:不適用
- 市值/收入/現金流量測試
股東應佔盈利:不適用
市值:上市時至少達 20 億港元
收入:最近一個經審核財政年度至少達 5 億港元
現金流量:經營業務有現金流入,於前 3 個財政年度合計至少達 1 億港元
|
並無盈利或其他財務標準要求 |
| 營業紀錄 |
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於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然而,就「市值/收入測試」下的合資格發行人而言,如新申請人能夠證明其符合下列情況,聯交所會在發行人管理層大致相若的條件下接納發行人為期較短的營業紀錄:
- 新申請人的董事及管理層在新申請人所屬業務及行業中擁有足夠(至少三年)及令人滿意的經驗﹔及
- 在最近一個經審核的財政年度內管理層維持不變。
|
新申請人必須具備足夠至少兩個財政年度的適當編制的營業紀錄,且從日常及正常業務經營過程中產生淨現金流入(但未計入調整營運資金的變動及已付稅項),而此等在刊發上市文件前兩個財政年度的淨現金流入總額必須最少達2,000 萬港元。
|
| 主營業務 |
並無有關特定要求 |
新申請人必須專注於一項主營業務,而不是經營超過一項截然不同的業務。然而,經營與其核心業務有關的周邊業務是容許的。 |
| 業務目標聲明 |
並無有關特定要求,但會要求新申請人提供未來計劃及前景的一般聲明 |
新申請人必須清楚列明涵蓋其上市時該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財政年度的整體業務目標,並解釋擬達致該等目標的方法。 |
| 上市後強制性的保薦期間 |
上市發行人必須委任一名合規顧問,任期由上市發行人的股本證劵首次上市之日起,至首次上市之日起計首個完整財政年度的財務業績的結算日止。 |
上市發行人必須委任一名合規顧問,任期由上市發行人的股本證劵首次上市之日起,至首次上市之日起計第二個完整財政年度的財務業績的結算日止。 |
於業務紀錄期間的管理層、
擁有權及控制權 |
新申請人的管理層及擁有權於 3 年業務紀錄期間內必須保持大致相同。實際上,該公司須在:
- 至少前 3 個年度內管理層維持不變;及
- 最近一個經審核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
新申請人必須:
- 在刊發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財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為止的整段期間,擁有權及控制權必須維持不變;及
- 在刊發上市文件前兩個完整財政年度及至上市日期為止的整段期間,其管理層必須大致維持不變。
|
| 業務競爭 |
容許董事及控股股東經營競爭業務,但必須於上市時及其後持續作全面披露 |
容許董事及控股股東經營競爭業務,但必須於上市時及其後持續作全面披露 |
| 最低市值 |
新申請人上市時市值至少達 2 億港元 |
新申請人上市時市值至少達1億港元 |
| 最低公眾持股量 |
- 5,000萬港元或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 25%(以兩者中的較高者為準)。就上市時的預期市值超過 100 億港元的發行人而言,聯交所可接受15%至25%之間的較低百分比。
- 無論何時均必須維持以上釐定的最低公眾持股量。
|
- 3,000萬港元或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的25%(以兩者中的較高者為準)。就上市時
的預期市值超過100億港元的發行人而言,聯交所可接受15%至25%之間的較低百分比。
- 無論何時均必須維持以上釐定的最低公眾持股量。
|
管理層股東及高持股量股東
的最低持股量 |
不適用 |
管理層股東及高持股量股東於上市時必須至少合共持有已發行股本的 35% 。 |
| 股東人數 |
- 至少 300 名股東 ( 倘符合盈利測試或市值 / 收入 / 現金流量測試 ) 或 1,000 名股東 ( 倘符合市值 / 收入測試 )
- 由持股量最高的 3 名公眾股東實益擁有的百分比,不得超過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的 50%
|
- 就至少有 24 個月活躍業務紀錄的發行人而言,於上市時須最少有 100 名公眾股東。
- 就僅符合 12 個月活躍業務紀錄要求的公司而言,於上市時須最少有 300 名公眾股東;其中持股量最高的 5 名及最高的 25 名股東合共的持股量分別不得超過公眾持有的股本證劵的 35% 及 50% 。
|
| 包銷安排 |
必須獲全數包銷 |
並非必須作出包銷安排。然而,倘發行人擬籌集的新資本並非獲全數包銷,新股只可以在籌得招股章程中指明的最低認購額時方可上市。 |